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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离婚中的财产分割
2023年9月14日  永顺县离婚律师

  李军,永顺县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父母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或习俗,父母在子女结婚之时都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这类资助或大或小,资助可能用于置办婚宴,或者购置房屋等不同用途。尤其是在目前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国民个人可支配财富越来越多,尤其是第一批独生子女渐入婚嫁年龄之后,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之心在财富上表现的更是淋漓尽致,有经济条件好的父母在子女结婚之时给买一套房,也有的在子女结婚前后父母出首付款让子女购房,然后由子女贷款还银行的月供款。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那么在子女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大致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第一种: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子或女的配偶未出钱,但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则记载了子或女的姓名;

   第二种:父母出资一部分,其余由子或女出资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

   第三种: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子或女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

   第四种:父母出资一部分,子或女出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

   除以上四种,还有一些其它的方式,在此不再一一列举。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出现的父母出资的情况大致如上述四种情况。上述四种情况在子或女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

   第一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如果父母是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或女的个人赠与,与子或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出资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如果子或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或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子或女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一个难点需把握,即结婚前后是否赠与自己的子女或同时赠与子女的配偶举证在分配上是不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对父母的 “ 明确表示赠与 ” ,须在子或女购房前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做出,并且应有证据证明,最有证据效力的形式是办理公证,表明是赠与自己的子女还是赠与双方。如果父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或在子或女准备离婚时才签订的对子或女的赠与合同,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侵害了子或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利,这样事后做出的赠与合同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第二种情况的处理方式:第二种情况实际是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只不过父母出资的比例不是百分之百,而是一部分,这部分出资按上述第一种处理方式办理。另外一部分子女及其配偶自己出资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第三种情况的处理方式:第三种情况父母的出资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银行贷款部分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处理。

   第四种情况的处理方式:第四种情况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父母,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对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在离婚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债权分割的规定处理。

  目前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时如何处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父母的意愿,体现了父母的 “ 意思自治 ” 原则。因此,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一定要了解法律的规定,表达自己当时真实的想法。子女在离婚时一定要考虑到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了解相关规定之后就可以做到未雨绸缪,使自己在离婚诉讼之时处于一个有利的地位。


离婚中的财产分割

  本文提供详尽的离婚中的财产分割依据以及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离婚中的财产分割依据


  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来源: 永顺县离婚律师  


李军——永顺县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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