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财产分割
文章列表
个人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为妻买险易,离婚分割难
2023年8月30日  永顺县离婚律师

 李军,永顺县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个人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经常接到一些当事人关于个人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咨询问题:如果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否在婚后若干年后就“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应该平均分配 这种说法在2001年实施之前是正确的。其法律依据主要是1984年第12条的规定:“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1993年第6条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个司法解释文件的规定。这是在我国婚姻法治理念不太健全的特定历史时期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主要法律依据。随着我国婚姻立法的国际化趋势和现代公平理念的加强,我国已经于2001年正式对我国的第一部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即通常所谓的“新婚姻法”,在该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及混合财产制作出了明确的法律上的界定。第17、18、19条总列了以上财产制度的大类。随后,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了对新婚姻法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该法律文件第19条中明确规定:“婚姻法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方婚前的财产不因为婚姻存续的年限而当然地、自动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在司法政策上已经明确了婚前财产的个人属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不论婚姻存续了多长时间。 很多当事人问到此问题时就是说听说以前有这个规定。但新婚姻法出台后,以前的规定已经被新法自动废止了。所以,法院的认定标准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以最高法院2001年的司法解释作为统一尺度。




为妻买险易,离婚分割难

为配偶买一份保险,表示一份爱心。为子女买一份保险,表示一份关心。这些保险有的以被保险人为受益人、有的以投保人为受益人,也有的以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险”很少发生纠葛。但若夫妻离婚,保险往往引发纠纷。

  案例一:张某是一个体运输户,在为自己的车辆上车损险时,认识了保险代理刘某,在刘的鼓动下他为自己买了保险,投保人为张某,受益人也是张某。因为保险是在张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用运输收入买的,最近张与妻子离婚,妻子提出应分割这笔保险金。


  案例二:柳某是一从农村出来的包工头,自己由老家拉出十来个人成立了一个施工队,专事砸墙、钻眼、抹灰、铺地砖之类的活。一次他给一位做保险代理的人家装潢,听了该保险代理人的说教,考虑在老家的妻子拖儿带女的不易,便用打工收入给家乡的妻子买了一份保险。投保人是他,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他的妻子。现在柳与妻子发生感情危机,打算分手,柳提出变更被保险人、受益人。


  案例三:钱某是某分公司的业务经理,因工作出色,年底被总公司树为标兵,给了5万元的奖金。正赶上保险代理来他家推销保险产品,钱某一高兴,用这笔钱给他刚满月的儿子买了保险。被保险人是儿子,受益人也是儿子。前些日子钱与其妻离婚,孩子被判给女方。女方离婚后便将孩子带回父母家。孩子被带走了,为孩子上的巨额保险也要被带走。钱于是提出让带走孩子的女方退还已交保险费的一半。


  案例四:于某和妻子结婚后,双双在外地工作,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男方的父母抚养。小两口闲逛商场,看了保险代理发给的传单,考虑父母带孩子不易,为了表达谢意和孝心,他们给父母各买了一份保险。买保险时他们征求父母的意见,父母提议将受益人确定为由他们看管的孙子。前不久,于某和妻子离婚,考虑孩子一直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孩子判归了男方抚养。女方提出退保分割保险费。


  说法:保险作为一种投资,保险产品作为一种“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有权要求予以分割,分割时应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要分割上述各类保险,可以采用退保的方式,夫妻分割退回的保险金。


  前述条款中的退保是指在保险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照及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根据保险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于一些投保时间偏短的保单来说,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会远远低于已经缴纳的保费,这样的话,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投保人变更。投保人变更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继续承保。投保人一方可以将保单缴费的资格、义务转让给另一方,同时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已缴保险费的一半或保单此时对应现金价值的一半。


  对于上述案例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离婚,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以及离婚后由自己抚养的子女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可以采取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的办法,继续维持原来的保险关系,保持原来合同约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变,保持原合同的效力。


  对于上述案例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离婚,一方为投保人,以对方或其亲属以及离婚后由对方抚养的子女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可以采取变更投保人由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原合同的效力,不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的办法。对于父母给子女投保,将子女列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也可以认定为赠与,其不参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这里的现金价值又称解约价值、或退保价值,它应当是保险公司在扣除退保手续费之后退还给投保人的部分钱款,而不是投保人用于缴纳保费的全部资金,也不包括保险金在内的各种预期利益。

来源: 正义网




来源: 永顺县离婚律师  


李军——永顺县离婚律师

1397438348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永顺县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743834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