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永顺县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再婚后,如果双方都带了各自的子女,而且又刚刚好可以配对的话,有些父母就会考虑“亲上加亲”。但是,虽然双方的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因为父母再婚变成共同生活,将变成法律意义上的兄妹或是姐弟,因此考虑结婚的话需先确定当前的法律规定。
法律意义上的兄妹或是姐弟要结婚,需先确定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结婚,而按规定在以下情形中禁止结婚:
1、双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
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甥。
并且,对于血亲还需要注意拟制血亲,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因此,夫妻再婚后形成的亲属关系即为拟制血亲。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虽然对拟制血亲结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为考虑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这种行为其实还是禁止的。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由此,再婚后对于双方各自带来的孩子,虽然没有实质的血缘关系牵绊,但要结合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还将受到法律要求以及伦理精神限制,所以最好还是避免这种“亲上加亲”行为。不过,如果还有其他结合的计划的,那么建议可以找个专业律师了解先。
对于再婚夫妻来说,如何跟孩子相处是问题,因为其子女会包括再婚生子,一方已经有的子女等,万一再婚夫妻离婚的话,这个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其实这个问题仍应按上的相关规定处理。
再婚夫妻离婚的话,如果有继子女,关于是否支付抚养费的问题,首先应该搞清楚抚养关系。
根据我国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三种形式: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1、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
生父与继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用,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这种形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言,其并没有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而且也不具有扶养关系,只是因为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了名分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型。
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不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一方的权利义务则随之消灭。就收养型而言,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按照的规定,形成了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的规定。
3、形成法律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生父或继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一方与继母共同生活时,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应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然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既不是仅具有名分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又不是养父母子女关系,从传统民法理论上看,很难界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我国现行上并没有规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贯彻了“异姓不养”的原则,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实际履行的是一种道德义务。但一旦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也包括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就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产生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和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又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的,视为有扶养关系。
可是,上述理论的前提大部分是建立在夫妻关系一直维系的情况下。假若夫妻双方离婚,则另当别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会随之离婚而解除,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继子的抚养费还是由其生父母承担。也就是说再婚夫妻离婚的话,再婚生的孩子就需要承担抚养费,继子女的抚养尤其生父母承担。再婚涉及的抚养费问题较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