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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财产如何分割 财产分割协议生效条件是什么
2023年8月30日  永顺县离婚律师

  李军,永顺县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离婚孩子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孩子是没有权利分配的,而且对于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都不会参与到夫妻离婚财产的分配当中,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孩子财产如何分割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孩子财产如何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主张进行分割,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丈夫有《婚姻法》四十六条之情形的,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



  二、关于孩子的抚养权:


  1、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整理的关于;离婚孩子财产如何分割;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财产分割协议生效条件是什么

  针对财产分割的协议书是属于民事的协议书,在一定的法律支撑中是符合法律效力的。关于财产分割协议生效条件是什么,接下来由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财产分割协议生效条件是什么


  夫妻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且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夫妻财产协议订立的目的和内容既然是分配和处分夫妻财产,那么,其主体就必须是有权支配该财产的人,任何其他人均不得越俎代庖,否则将有可能导致第三人对夫妻财产的侵害。订约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方在进行约定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约定无效。


  约定必须完全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能采取欺骗、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制对方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应当如实地反映当事人真实的目的和意图。意思表示真实是夫妻财产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约定的内容必须完全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得借财产约定损害对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借财产约定逃避债务和排除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无效。例如不得利用夫妻约定来逃避纳税的义务,或者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履行,或者非法转移赃款赃物逃避刑罚的制裁等。


  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双方的口头约定一般属于无效,且无法证明。




  二、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当要结束同居关系时,财产怎么样分割: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三、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约定财产的范围即对象。一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写明是只对其中一方的财产进行约定还是对双方的财产都进行约定,或者是只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还是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二是应当具体写明约定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现状和原来的归属。


  约定的财产的权属状况。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财产是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或者是哪部分属共同所有,哪部分属一方个人所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如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办法、是否进行公证、如何就协议内容进行修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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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永顺县离婚律师  


李军——永顺县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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