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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侵犯婚姻自主权能够起诉请求赔偿吗 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2023年9月14日  永顺县离婚律师

 李军,永顺县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他人侵犯婚姻自主权能够起诉请求赔偿吗

  侵犯婚姻自主权是指违背他人意愿,干涉他人的婚姻,给他人造成损害。那么他人侵犯婚姻自主权能够起诉请求赔偿吗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有哪些接下来带您了解。



  侵犯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有很多,比如说强迫他人结婚或是离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等。这种违背当事人意志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话,当事人能够起诉吗接下来将带您了解他人侵犯婚姻自主权能够起诉请求赔偿吗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他人侵犯婚姻自主权能否起诉请求赔偿


  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在此可以确定为;婚姻自主权纠纷;。对于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后形成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或者婚姻撤销之诉,此时应当适用;婚姻无效纠纷;或者;撤销婚姻纠纷;案由。在适用婚姻自主权纠纷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婚姻无效纠纷以及撤销婚姻纠纷的不同。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这时候可以确定为婚姻自主权纠纷。在公民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后形成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或婚姻撤销之诉,此时适用的案由当是婚姻无效纠纷或撤销婚姻纠纷。


  二、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适用婚姻自主权纠纷案由的情形主要有:


  1、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即他人或享有婚姻自主权的人强迫、包办或强制干涉他人订婚或不订婚,或者强迫相对人与自己订婚或不订婚等侵权行为;


  2、侵害结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主要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寡妇改嫁和强迫寡妇成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父母再婚、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干涉不婚者成婚、妨碍婚姻登记的行为等等;


  3、侵害离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包括强制离婚、强制不准离婚、欺骗离婚等等。


  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构成要件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确定,只适用过错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他人侵犯婚姻自主权能够起诉请求赔偿吗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侵犯婚姻自主权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寻求赔偿。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咨询。







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导读:我国《老年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案情简介:


  赵老七十多岁,2001年3月老伴胡奶奶病故。赵老一人单独居住,没有生活来源,全靠儿子小赵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2003年5月,赵老经人介绍与邻村一位60多岁的丧偶老太太相识,两人情投意合,于2003年7月登记结婚。儿子小赵坚决反对老人再婚,并说再婚后就不再支付赡养费。果然,赵老再婚后儿子便不再给付赡养费了。2003年9月,赵老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老一位70多岁的老人,生理和心理上日趋衰竭,不应再婚,即使再婚,也应由自己解决生活问题,儿子小赵可以不再支付赡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老有婚姻自主权,再婚后,儿子小赵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


  案件评析:


  保障丧偶父母的再婚自由权。结婚自由权包括再婚自由的内容。丧偶老年人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有不利影响,而且在精神上带来巨大的创伤。当老年人少了伴侣,没有了说知心话的人,没有了精神支柱,会严重影响老年人的情绪和健康。丧偶老人普遍孤独、寂寞,更容易身心受到伤害,老年人不仅需要在精神上的安慰而且更加需要有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老伴去世后,纵然有子女对丧偶后的父或母亲表现应有的尊敬、体贴,但老伴之间的特殊感情是子女们的感情所无法替代的。随着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家庭功能也逐渐发生改变,老年人不愿再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儿女身上,而逐渐希望依靠老伴互相防老。丧偶老年人重建家庭,不仅会给他们晚年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而且可排解孤独和寂寞、愈合心理创伤,即便如此,我国老年人再婚仍然存在着种种障碍,有来自自身观念的和心理的,有来自社会舆论的,还有来自子女干涉的。对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以此来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关于赡养问题,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父母亲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此,《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的保护。老人再婚,组成新家庭,但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由此而消除。


  由此可知,在本案中,赵老再婚受法律保护,赵老再婚后,儿子小赵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老年人要求再婚,找一个自己满意、能共同安度晚年的伴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婚姻法》所给予保护的。婚姻自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即使亲生子女也无权干涉和指责。








来源: 永顺县离婚律师  


李军——永顺县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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