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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婚内不尽抚养义务可以起诉吗?
2022年9月14日  永顺县离婚律师

  李军,永顺县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军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婚内财产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婚内财产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1、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大,所以也常常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主要财产争议的焦点。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双方陷入面临离婚的僵局时,最容易出现一方擅自变卖房产的情况,尤其是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产只属于一人。只要被登记在产证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实有效的,日后另一方追究起来,第三人也能依据善意取得原则取得房产。

2、夫妻一方虚构债务

现在,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多了多争取财产,“虚构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

在离婚诉讼中,这种“虚构债务”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现象的出现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想离婚,想通过虚构高额债务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担债务而撤回离婚诉讼;第二种情况就是被告想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财产利益。笔者认为,此现象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如何防止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其不当目的应引起重视。

3、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同样是一种婚内财产侵权行为。

4、分居期间的财产侵权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的时候,夫妻双方往往会选择分居。此时,问题往往就会出现,6个月的分居时间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个转移、隐匿、为泄愤故意毁坏财物的很好的机会。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离婚的判决成为一张“白条”,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再者,有些女性本身居于弱势地位,尤其是长期在家操持家务,没有收入的一方,在分居期间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虽说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却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大部分财产都掌握在对方手里,最糟糕的情况是一旦分居,连最起码的生活都很难得到保障。如若离婚后,尚能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但是在分居期间,弱势的一方从法律上来说是不能够要求对方的经济帮助的,那对他们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即便她们有劳动能力,但长期脱离社会使她们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自力更生,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

二、婚内可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共有财产的两种情形: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这一条款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

上述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处于恶意,试图独自侵占共同财产,如果处于过失实施了上述行为,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财产。

一方实施了上述行为必须危害到另一方的利益。

比如说,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甲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甲乙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为甲从事经营获得的收入。后因甲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于是甲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甲与第三人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该财产系甲个人的财产。这个案例中,乙方不得要求分割财产,因为虽然从表面上看,甲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转移,但是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并非为了侵占共同财产。同时,因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乙方也必须承担清偿,甲的转移财产行为实际上也是帮助乙方逃避债务,所以乙的权利实质上并没有受到损害,因此不能要求分割财产。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一条款我们要解读的以下三点:

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

法定扶养人的范围不能局限于父母、子女之间,而应当包含婚姻法规定中所有的抚养义务关系,包括长辈对晚辈、夫妻之间、同辈之间的抚养义务。婚姻法中的以下条款为法定抚养义务的内容:

①、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②、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③、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置之子女能对生活为止。”

④、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⑤、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⑥、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重大疾病的种类

关于重大疾病,法律法规没有对该内容进行规定。根据一般医学上的认定,重大疾病主要为两类:

①、为需要长时间治疗,相关费用巨大的疾病,比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

②、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急性疾病。

相关医疗费的范围相关医疗费,主要指的是为治疗疾病所必须的合理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费、陪护等费用。

事实上,婚内财产侵权的实际案例在生活当中本身就非常的多,表面上看似幸福美满的家庭,实则夫妻两个人无论在感情,财产,甚至对孩子本身都毫无半点家庭温暖。发现了对方在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就已经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作所为了的话,首先要做的是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婚内不尽抚养义务可以起诉吗?

婚内不尽抚养义务可以起诉吗

可以起诉,丈夫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丈夫不履行义务时,有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由此可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故可以起诉父母,要求其履行义务。

4、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义务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我国婚姻法 [2] 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 中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或随母方生活将会影响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以及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应抚养能力,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则由父方直接抚养。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父母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差别不大,而双方又都要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则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相应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不能生育或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对于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离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将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待案件审理后再依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其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综合上面所说的,抚养义务对于我们做父母来说是必须要履行的,不管是否父母的感情还在不在,抚养义务是我们的,如果没有做到应有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走法律程序来要求抚养,而对于不抚养的一方肯定会受到处罚,还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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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永顺县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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