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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财产问题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
2022年8月30日  永顺县离婚律师

 李军,永顺县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婚姻法财产问题

  夫妻财产,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等的,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等的,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那么,婚姻法关于财产方面的相关问题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内容。


  新婚姻法财产规定


  2014新婚姻法财产规定、新婚姻法夫妻财产


  1、婚姻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据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


  3、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1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5、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


  6、婚前债务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般而言,婚前债务由婚前借贷一方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借债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因此,婚前债务一定由借贷人偿还的观念是不对的。


  7、夫妻一方所借的外债,另一方未在欠条上签字,就不用承担还债吗


  婚姻法解释第二24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除外。


  三、新婚姻法婚前买房


  1、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2、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法院不能处理产权不明的财产归属,更不能加以分割。


  3、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


  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意:以上两种情况,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

现在家庭收入已不单单是工资条上的数字了,像股权、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鲜见。因而,离婚案件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





  现在家庭收入已不单单是工资条上的数字了,像股权、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鲜见。因而,离婚案件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正在征求意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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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永顺县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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